沈阳小区内将设流动废品回收站

    在沈阳的三环绕城公路内,将不允许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 (点),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为主。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 《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》作出此项规定。

    目前沈阳市有流动收购人员5000余人,废旧物资收购站 (点)1200多个。尽管沈阳的再生资源经济有比较好的成果,但这个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。“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 (点);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;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为主。”条例明确,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不得影响城市容貌。

    不仅如此,机关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公园、机场、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,一、二级街路两侧、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,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。经营者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区域设立站(点)的,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予以取缔,并可处2000元以上、1万元以下罚款。

   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,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。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,应当查验、登记出售人的姓名、住址和身份证号码,并对收购物品的名称、数量和新旧程度进行登记。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